遗失、损坏书刊赔偿制度
发布时间: 2012-04-10 浏览次数: 442
 
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应该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等情况,需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,以分清责任。

二、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、损坏等情况,除立即归还损毁书刊,还应赔偿。

三、读者损毁书刊(如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影措、污损等)其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,按书刊原价赔偿。如损毁较严重,必须加工整理修补方能继续流通者,除按书价原价赔偿外应赔偿图书修复费10元。

四、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,应与原书相同版本的赔偿。

五、凡遗失书刊,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抵赔的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.图书

1)遗失单卷本图书,根据图书的出版时间、复本、使用价值等情况:

a.10年前出版的图书,根据使用价值,作5倍处理;

b.10年内出版的图书,根据使用价值,作3倍处理。

2)多卷本等成套图书,遗失、损坏其中的一册者:

a.10年前出版的图书,根据作用价值,作整套书原价的3倍处理;

b.10年内出版的图书,根据使用价值,作整套书原价的2倍处理。

3)影印本图书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。

4)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书价510倍赔偿。

2.报刊

(1)凡遗失单行本期刊者,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,遗失单张报纸者,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
(2)凡遗失合订本期刊或合订本报纸者,按合订本的24倍赔偿。

(3)凡遗失进口原版的单行本,按全年合订价格的510倍赔偿。

六、凡借出书刊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私自拆散,否则除装订费外,平装本罚款10元,精装本罚款20元。

七、遗失或损毁特许借阅的库藏本,按原价510倍赔偿。遗失或损毁多卷集的全部或部分,按全套价格的35倍赔偿。

八、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,可以购买相同版本相同书名的图书进行抵赔,但每册书需要缴纳5元的加工费和材料费。

九、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,擅自带出书库或持他人证件冒借图书,按窃书处理。

十、擅自拆除书中磁条、条形码,按窃书处理。

十一、损坏或遗失条码者,赔款10元。

十二、对严重违纪、态度恶劣者,图书馆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,严重者停止其借书权,责令本人写检查,报请学院给予必要的处分。